2010年4月5日,消费者高先生到承德市工商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投诉:2009年9月24日,高先生将其东风153翻斗货车送到某汽车修理厂进行发动机大修。为节省费用,高先生按照修理厂要求在专业配件商店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活塞、连杆、缸套等配件。9月30日,修理厂通知高先生取车。高先生进行了短时间试车没有发现问题,交了2530元的维修费。修理厂开具了收据,口头告知高先生大修后保修3个月。高先生将车暂时存放在修理厂院,至10月27日开至自己在营子矿区的施工工地发现发动机偏盖漏油,随即找修理厂要求修理。2009年11月10日,修理厂派人到营子更换了发动机偏盖垫,高先生再没有试车,也未使用。今年1月,高先生将车由工地开往停车场途中发现发动机偏盖仍然漏油,并且还从油尺处喷油。多次电话联系维修厂要求派人修车,修理厂以人手少没时间为由没派人修理。3月2日,高先生将车开到修理厂,按照维修厂要求又花费3210元购买了偏缸盖、缸垫、缸套、环等配件。3月26日,修理厂解决了发动机漏油问题,要求高先生再支付维修费1400元。高先生认为车辆是在保修期限内同一故障多次维修,维修厂应免费维修。修理厂认为维修车辆已出了3个月保修期,必须交费。
维管办工作人员经向争议双方调查上述情况属实,并得知修理厂在承接维修前没有给投诉人开具维修凭证,修复后没有给投诉人开具维修结算明细单,没有书面向投诉人告知故障及其原因、保修期限等,违反了交通部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》和《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》;投诉人二次送修汽车发动机漏油故障应当在保修期内,修理厂应予以免费维修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,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维管执法人员指出了被投诉人上述违规问题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拒绝承担责任的后果,要求被投诉人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二次维修费1400元,并在以后的维修服务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定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被投诉人服从了维管人员的决定。投诉人也表示接受维管人员的调解意见。
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汽车、摩托车越来越多地走进千家万户,车辆维修已成为有车居民的重要消费支出。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防止和减少维修服务争议,市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提示消费者:汽车维修应到取得《机动车维修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、管理经营规范、有实力讲信誉的企业;送修时应要求修理厂开具维修凭证,约定维修项目、收费标准、维修时间、质量保证等事项;修复后应要求修理厂开具规范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,要求书面告知故障及其原因、更换的零配件、工时费与材料费、维修质量保质期限;应索要维修中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自行处理;应对完成维修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,索要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的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》。